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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年 |
羅馬書第六章(二) 四、信徒脫離罪的實行(十一至十四節) 福音的大能是本於信以致於信,稱義是因著信,成聖也是因著信。在希臘原文,「信是指對所信者的忠誠,以實際行動表明自己的承認」,就是信服真道。信徒成聖的根基在於與基督同死、同活的聯合;成聖的取用,在於完全向神的降服──將自己獻給神。因此,奉獻是信心的行動,因為真實信心即順服神的真道。(羅一5) (一) 信心取用與基督同死、同活的真理(十一節) 信心是取得神恩典的憑據,保羅說「這義是本乎信,以致於信」,除此以外別無他法。因為聖靈運用祂的能力是根據神所說過的話,藉著人的信來支取。 保羅說:「並知道他向我們這信的人所顯的能力,是何等浩大。」(弗一19)屬靈的次序,永遠是聖經裏的事實和人的信心在前面,經歷在後面,主耶穌也說:「信是得著,就必得著。」(可一24)神雖然使信徒藉受浸與基督的死、復活聯合,使他站在向罪死,向神活的地位上,有新生命可以向神活。但他需要明白,聖經真理,藉聖靈啟示,心思的改變,並調整他向罪和神的態度,用信心取用,才能活出成聖的生活。即向罪不順從,向神要順從。 信心的計算(十一節) (1)「向罪也當看自己是死的,向神在基督耶穌裏,卻當看自己是活的。」(十一節) 「看」原文是「計算」是指對實際東西的計算,即用信心接受神已作成的事實,把它據為己有。 福音永遠是兩面:一面是神所作的事,另一面,人必須信心接受,才能得著。信徒勝過罪性不是靠自己的努力,而是憑信在聖靈引導下接受神的恩典(加五5-6)。 (2)算自己已向罪死──因神已為他打破他裏面罪之權勢,永遠脫離了罪性的轄制,與它沒有相干。(加五24)例如,向自己的脾氣,算它已經與主同釘在十架上,不再受它的轄制。 算自己向神是活的──因神已賜基督成為他的生命,基督的生命(與神有不可分開的交通)是向神活的生命。神已在他裏面創造了一個新人,且有新立志和能力行神旨意。(腓二13)這是每位信徒在每日生活中可以經歷的。信徒可以每日宣告基督是他的生命,基督能替他活出聖潔的生活。 (3)在基督耶穌裏算 向罪死及向神活,兩方面的算──均需「在基督耶穌裏」來算,我們得救後的地位,被神放在基督裏,與祂合而為一。但在經歷上必須每時刻與祂交通,有正常的關係,即在愛與順服裏。在聖靈賜下信心及引導,使我們能在信心中算自己向罪死,向神活。 (二) 用意志使自己的身體順從真理(十二至十三節) 信心在於意志的降服,意志的降服是順服神的行動,否則便是背逆。除非先有奉獻,聖靈不能在人的定意(意志)上賜人順從的力量。 1. 用意志拒絕身子的私慾(十三節) 不讓罪在身上作王──信徒重生後意志已被更新,因此,他有聖靈所賜的意志可使用,他的神聖天性及聖靈賜他定意及能力,使他能拒絕罪性,順服神的話(羅八13)。 信心是意志的使用,不僅是思想上的認同及情感上的羨慕。人若不運用意志行事,信心必不得建立。亞伯拉罕在無可指望時,仰望神的應許,總沒有因不信起疑惑,反倒因信心裏得堅固(參羅四18、20)。這就是意志的運用。保羅立志攻克己身,叫身服我,也是同樣的經歷(林前九27)。 2. 將自己獻給神,並將肢體作義的器具獻給神(十三節)。 信徒成聖生活的起點在於將自己獻給神,專一的服事神,這原本是人被造的目的。福音的目的是恢復 人若將全人(完全、斷然地)先獻給神,他的一切肢體(五官、心思、意志及情感)自然就都獻給神。當信徒將自己獻給神後,聖靈便能在他感官及思想引導他,使他遵行神的旨意,作義的器具。 3. 實行的原則 (1) 消極方面: 1) 凡事不順從身體的私慾──首先拒絕順從身體不良的嗜好,因罪藉著人的嗜好轄制人。不將肢體屈從罪──用意志管理五官、心思、意念等。從罪收回感官之主權。例如,學習逃避、私慾引誘,用意志或禁食禱告克制肉體情慾、眼目的情慾(提後二22)。 2) 不叫肢體作不義器具──器具指希臘士兵之兵器。基督的肢體是行義的兵器,即光明的兵器(羅十三12),為要打敗撒但──在世人中間所製造不義的行為,當信徒行義時,世人黑暗的行為便受責備,蒙光照,如此,便打敗撒但在人心中的工作(弗五8-13)。 (2) 積極方面: 1) 先獻全人(全心),再學習獻感官給神:站在奴僕地位服事神,並以義器具──對抗邪惡、罪。一次完全的獻,並在此基礎上順從聖靈引導,每時刻獻上。 2) 在脫離身體的私慾方面:信徒要脫離過去所養成不潔不法的習慣,每日自省,對付這些習性(加六3-4)。特別對付容易犯的罪;藉禱告、奉獻、禁食,尋求聖靈幫助逐漸克服。 (三) 本段結論:罪必不能作信徒的主(十四節) 當信徒服從十一至十三節得到的指示後,調整他與惡性及屬神性情之關係後,其結果是罪必不能作主轄制你們。 理由: 信徒不在律法下,靠肉體行義。乃在恩典下,是靠聖靈引導行義(七、八章說明)。 未得救的人是在律法轄制下,但得救的人,因受浸,罪性被打破,屬神性情已植入,聖靈已住在他裏面,罪就不能再轄制他。 五、信徒可以不再偶然犯罪(十五至二十二節) 信徒經過十一至十三節的經歷後,但他對作器皿──神的奴僕尚未習慣。因他在未信主的時候作慣了罪的奴僕,被世界的風俗、天然的慾望及習慣所轄制;他還很容易在不儆醒時,被世界及肉體所試探而犯罪。所以,保羅又進一步向他解釋如何學習做「義的奴僕」,可以不再偶然犯罪。 信徒得救後,在恩典中就成為神的奴僕(這是人與神正常的關係)。從律法下得釋放,並非從此自己可以隨意作主;若是如此,他必再回到罪中(背逆中)作罪的奴僕。他從舊約律法下得釋放,進入新約更高愛及順服的律法下,即聖經所說的「在恩典之下」(羅六14)。 前面十四節說到信徒在恩典中不在律法下,雖然有了信心的算及初步的奉獻,但他生命尚未成熟,只在外面私慾上對付罪,尚未學會如何作義的奴僕,在凡事上服事神,生活完全順從聖靈,品格上有缺欠。因此,仍有許多人時常跌倒犯罪,於是引到保羅的第二個問題。 (一) 信徒不在律法下,在恩典下,可能犯偶然的罪麼?(十五至十六節) 罪的奴僕(十六節) 保羅藉信徒信主前後的經歷,說到在世上的每一個人,都有一個主宰,沒有站在中間的自由人,不是罪的奴僕,就是作神的奴僕。奴僕的生活是被迫服事主人沒有自由。他每一分鐘都在主人管理下,他的行動只有一個目的,為主人做事。 (1) 生來是罪的奴僕:未得救重生的人,生來就是罪的奴隸;在亞當裏的人,罪是他的主人,天性愛罪,被迫服事罪,雖然立志修行,也是無法脫離它的管轄。 (2) 因犯罪而成罪的奴僕:人雖有罪性,但他有自由意志,可以不犯罪。人在出生後,因為違背良心屈從罪的私慾,使自己成為罪的奴僕。每一次犯罪就是將肢體的主權更多地交給罪,從罪行中,培養成罪習,被罪控制逐漸加深。 (二) 在恩典中成為義的奴僕(十七至十八節) 十七至十八節說到成為「義的奴僕」的學習。重生的信徒,因著神的恩典,將自己奉獻給神,受聖靈感動,愛慕遵守神的旨意──順從真理的模範。但因悟性尚未完全更新,只能在一般較大的事上尋求順從神的旨意。 1. 從前:在未得救前曾經生活在世界風俗中(弗二1-3), 是罪的奴僕,但因基督代死,及與基督同死,脫離罪的轄制,不在律法下被定罪。 2. 現在:信主以後從律法下轉到恩典下,即在基督復活生命中生活(羅六5、8)。即在恩典下的生活,「從心裏被引進,塑造成所教導真理的樣式。」(另譯) 1) 從心裏順服真道:因從心裏被引進救恩真理中,及因神所賜新生命之本性,將自己奉獻給神,內心得從罪性中轉成義的生命;(彼後一4)愛真理,恨惡罪,成了新人的本性,喜歡行神的旨意(羅七22)。 3) 在保惠師幫助及引導下:在恩典下,比在律法下更對抗罪。恩典要求比律法更嚴格,因律法對付外面行為,聖靈潔淨內心。聖靈內住提醒最小的罪(內在光景),說服人使人知罪。律法只在人合作時,使良心知罪。新生命使人更勝罪。 3. 被塑造成真理的樣式:神與聖靈在信徒身上工作,藉萬事互相效力;又藉神的僕人及眾肢體的幫助,使他效法基督逐漸塑造成基督的模樣(羅八29)。因聖靈會在他生活中的每一個細節上教導改正。即在悟性、意志、情感、目標、原則及行動上合乎真理。 4. 道理的模(規)範:是指內心順從道理的態度及外在生活合乎道理的方式。如羅馬書第十二章九至二十一節所說的,態度和實行方式。 5. 從罪中釋放作義的奴僕:在地位上因信就站在向罪死的地位上,得了釋放的自由。但從經歷上,需要個人用信心,才能將自己奉獻,真實地與主同死打破罪的權勢,並與主交通,領受新生命才能從罪權勢下得釋放。於是他就真正地成為神的奴僕,活在平安、喜樂、自由的光景中。 (三) 成為神的奴僕的學習(十九至二十二節) 十九至二十一節,是更進一步學習成為義的奴僕,而達到神的奴僕之地位(二十二節)。主要是更完全的奉獻,進入凡事隨從聖靈的引導,主動地活出神僕人的形象。成聖是屬靈操練的結果,也是聖靈對信徒的教育及訓練(提前二8)。 在這裏保羅說明脫離罪的奴僕,學習成為義的奴僕,更進一步的經歷及過程。 我們要認識,罪與義都有一個目的,要將人塑造成它的樣式。這就是神與撒但敵對的原因。撒但藉世界要把人模成罪的樣式,神藉聖靈要把人模成基督的樣式。信徒要成聖首先是脫離罪的習性,接著養成義的習性。再進一步,學習凡事上成為事奉神的僕人。 1. 脫離罪的習性(十九至二十節) 世界的風俗就是不潔和不法,(弗二2-3)它藉著世界的文化、宗教、傳統及生活、環境(家庭、社會、國家)要將人塑造成罪的形象,這就是每一個人罪的習性的形成。 信徒在信主前,因在世界及罪中,將自己的肢體(官能)、意志,屈服在不潔、不法的迷惑、引誘下,作奴僕,被捆綁,服事它們。從一點點的不法,逐漸塑造成不法的習性,於是就犯了更多的不潔和不法。 2. 作罪的奴僕就不被義約束: 人是不能獨立於兩個權勢之外,不是事奉神,就是事奉瑪門。(太六24)不被義的真理管理,就只能落在罪的權勢之下。 從上面講論,我們看見脫離罪的習性,是要主動地用意志逐漸地收回從前所交出的地位──肢體的一切功能,轉交給神。例如從前心思是污穢不潔、不法,現在只要用意志拒絕這種習慣,(羅十三12-14)積極方面要存記神的話,默想義的事,使心思聖潔。(腓四8-9)這是一個屬靈的操練,這是自然界的定律,否則,無法真實地脫離。 3. 罪的習性所結的果子是羞恥的行為及靈性的死亡。 (四) 成為義的奴僕的學習(十九至二十一節) 就是藉著奉獻,將意志交由聖靈接管,主動尋求神的旨意,作神的奴僕。 1. 肢體獻為義的奴僕(十九節): 就是一個新的生活方式和習慣,包括內心及外在的改變,在信徒從前一切舊的思想、習慣要拆去。但是新的習慣養成是需要長期,不斷地培養。每個信徒都是神栽培的葡萄樹的枝子,果樹生長需要修剪,照樣,屬靈的生命也是一樣。因此,屬靈習慣的操練,就成為成聖品格塑造的方法。 2. 奉獻後屬靈習慣的操練就是成為義的奴僕之學習。歷世歷代的聖徒之所以成聖,是他們有敬虔的操練(提前二8、提後二22)。例如,獨處、靜默、簡樸、寡言、犧牲,閱讀屬靈人傳記靈修指引等等。 3. 作義的奴僕其結果是成聖的果子(二十節)。就是聖靈引導、管理下,甘心服事神,聖潔的生命成長,以至有成聖的果子(品格)──即在聖中成長,如羅馬書第八章所說,效法祂兒子的模樣(林後七1、羅八29)。 (五) 本段結論(十九至二十二節) 1. 人有自由意志,人的意志順從(獻給)誰,就作誰的奴僕。現在要收回肢體(官能)的主權,轉交給義。(信徒雖然得救,仍有屈服罪之可能。) 2. 舉例對比: 從前──將肢體獻不潔、不法(服事它──就受不潔、不法之捆綁,如同它的奴僕)──以致(更多不法)犯罪。不被義約束,服事罪,報償是死。 現今──要將肢體(官能)收回,轉獻給義──受義之捆綁(如義之奴僕,以致有成聖行動。意志交託由聖靈接管。)(羅十1-2) 3. 從罪捆綁自由──變成神的奴僕(有服事神的約束)。 現在──有聖的果子,即聖的品質及聖潔。(林後七1、帖前三13)在聖中成長──更多地成聖。 將來──進入永生,達到豐盛的生命。 4. 義的奴僕與神的奴僕:義的奴僕指聖靈所引導義的行為。神的奴僕是因人奉獻後,主動尋求服事神的地位。兩種結果相差很大,後者能在成聖中成長。 六、本章結論:兩種結果(二十三節) (一)信徒若主動服事神,就從服事罪的捆綁中得自由,變成神的奴僕。在聖靈引導管理下,甘心樂意事奉神,作神的奴僕,以致有成聖的果子,才在成聖的生命中成長。 (二)罪給它僕人的工價是死:人若服事罪,必得死的工價,就是心身靈的痛苦、災難與神隔絕。 (三)神給服事祂的人的工價是:白白恩典,在與基督聯合中的永遠的生命,即平安、喜樂、仁愛及聖潔的生活(加五22-23)。活在神愛的大家庭中敬拜、事奉神(弗二19-22)。 參、有關本章信息的屬靈書籍 一、《正常基督徒生活》(倪柝聲):Normal Christian Life - Watchman Ne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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